(2015)旌执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93-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永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锋,公司总经理。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德阳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