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9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翔运竹木有限公司,福建蓉轴机械有限公司,李火胜,李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负责人郭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富源路北、领先路西)。法定代表人李火胜,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香格里拉。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翔运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李火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蓉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李碧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火胜。被执行人李碧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翔运竹木有限公司、福建蓉轴机械有限公司、李火胜、李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翔运竹木有限公司、福建蓉轴机械有限公司、李火胜、李碧玉银行存款106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 柏执行员 乔芳华执行员 宋正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帅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