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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任荣生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荣生,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任荣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薛滨勇(系原告儿子),男,现住址同原告。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宋景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女,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宋连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荣生诉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荣生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