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孟建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维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