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二初字第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九江县新塘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九江县新塘初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097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伍园林,男,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九江县新塘初级中学。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新塘乡。法定代表人余道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九江县新塘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诉被告九江县新塘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卢 金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