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民、刘金龙、蔡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民,刘金龙,蔡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18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蔡树林,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刘金龙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uuu,蔡树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