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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颖琦诉时洪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琦,时洪文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刘颖琦,女。委托代理人山梅,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洪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琦诉被告时洪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刘颖琦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