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颖琦诉时洪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琦,时洪文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刘颖琦,女。委托代理人山梅,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洪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琦诉被告时洪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刘颖琦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