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禄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周本建、钱玉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本建;钱玉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周本建,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牟定县人,现住牟定县。被执行人:钱玉光,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禄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周本建申请执行钱玉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钱玉光应支付周本建租金79700元,利息5310元及诉讼费1146元,合计86156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杞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