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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牛海江抢劫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69号罪犯牛海江,河北省赤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海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六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一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年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海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16日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海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