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宇与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宇,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胡宇,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被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村五组广场小区D区。法定代表人王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宇诉被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现已查明被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暂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成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