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得宝欣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海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谢某海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得宝欣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谢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得宝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八达工业区l号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185502-6。法定代表人林某文。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大道1086号集浩大厦B座1207。组织机构代码55388084-5。法定代表人刘某敏。被执行人谢某海,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岭背镇某村某组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得宝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谢某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某元、利息及仲裁费人民币某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兴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某万元。2015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海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即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正在审查之中,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继续执行。若本案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时晓克代理审判员徐薇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