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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鹏与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徐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4号原告王鹏,男,生于1985年7月4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徐海波,男,生于1985年3月8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不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免、缓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