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鹏与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徐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4号原告王鹏,男,生于1985年7月4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徐海波,男,生于1985年3月8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不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免、缓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