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执字第0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韩满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满根,徐英福,张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64-2号申请执行人:韩满根,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英福,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正武,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英福所有的皖HAJ5**车辆一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