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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郝建洲与薛贵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洲,薛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郝建洲被执行人薛贵民本院在执行郝建洲与薛贵民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4)承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薛贵民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建洲放弃其他权利的主张。本院认为应当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齐子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