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刑执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苏奇林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刑执确字第1号罪犯苏奇林,桃江县灰山港镇佛座坳村。1996年10月18日,苏奇林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本院于1997年6月11日作出(1997)益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奇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4日作出(1997)湘刑终字第332号���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奇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原判十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97年7月11日交付湖南省赤山监狱执行。因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2001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01)益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30日。因腰椎骨折(工伤),2003年1月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04年5月24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续保一年,2004年6月11日离监,保外期限至2005年6月10日止。2014年7月24日该犯归监。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对罪犯苏奇林超期保外九年一个月十四天中的三年一个月四天计入刑期(上网追逃前),余下的六年零十天不计入刑期处理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奇林保外期满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监狱报到和办理相关手续,湖南省赤山监狱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多次发函催归和派员收捕未果。2009年5月,湖南省赤山监狱再次派员收捕未果,经向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调查了解,该犯保外期满后去向不明,已脱离执法机关监管。2014年8月4日原保外就医监管机关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苏奇林现实表现的情况说明》中证实:“罪犯苏奇林于2004年6月11日起续保,在续保期内一边在家养病,一边在附近做零工,直到2006年上半年外出打工后,派出所考察时没有其信息”。2008年7月14日沅江市公安局将罪犯苏奇林列为上网追逃对象。上述事实有: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归监通知书、保外就医期满罪犯协捕函、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奇林保外期满未按期归监,且常年在外,不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严重违反了保外就医的规定,保外就医超期应不计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奇林保外就医超期的九年一个月十四天不计入刑期(从收监之日起算),顺延后其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