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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5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思祎与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思祎,王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5938号原告郑思祎,男,1971年7月9日出生。被告王琳,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原告郑思祎与被告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思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郑思祎起诉称:王琳于2013年3月8日,向郑思祎借款1万元,承诺于当年6月偿还。后郑思祎多次催要,王琳至今未偿还借款。现郑思祎诉至法院,要求王琳偿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琳未出庭但提交答辩意见称:认可尚欠郑思祎1万元借款,但目前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王琳向郑思祎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内容为:王琳从郑思祎借人民币1万元整,特此为证。王琳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琳向郑思祎借款,并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王琳应依其承诺及时偿还借款,现王琳未偿还借款,故对郑思祎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已经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思祎借款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