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立福、高永春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福,高永春,孙莹,何光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何立福,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永春,女,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莹,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光鑫,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孙莹,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三宝官庄村村民,系何光鑫之母。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乐镇曲家庄村沿街楼。负责人张建华,经理。本院在执行何立福、高永春、孙莹、何光鑫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何立福、高永春、孙莹、何光鑫申请执行的(2014)源执字第991号案件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