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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田志桥、李波与李波、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桥,李波,李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251号原告田志桥。被告李波。被告李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桥与被告李波、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已减半),由原告田志桥负担。审判员  王泽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