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兴法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杏媚与李晓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梅兴法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陈杏媚,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被告:李晓军,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原告陈杏媚诉被告李晓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丘松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杏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杏媚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在网上认识后恋爱,于2009年4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一个女儿李某华。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顾家庭生活,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矛盾。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其负责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被告李晓军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网上认识后恋爱,于2009年4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一个女儿李某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夫妻间缺乏沟通等原因引起夫妻矛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从2012年5月开始闹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合法,依法应予以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本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互相谅解,共建幸福家庭,不应轻易提出离婚。结合原、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杏媚与被告李晓军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杏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杏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丘松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