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41号被执行人敬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跃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