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丁佐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丁佐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正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化礼,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佐罗,男,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智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放,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丁佐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佐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佐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佐罗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