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饶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俊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