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凤琼与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椿度假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琼,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椿度假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刘凤琼,女,汉族,1966年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袁黎斌,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椿度假酒店。负责人卜冰松,业主方总经理。原告刘凤琼诉被告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椿度假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刘凤琼与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椿度假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凤琼于2014年11月28日向澄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26日经澄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澄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澄劳人仲调字(2014)第43号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现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刘凤琼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凤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10元),予以退还刘凤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