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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廖建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建安,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廖某甲,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建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建安及其辩护人廖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4日晚,被告人廖建安因同被害人赖某甲有矛盾,邀约王某甲、刘某甲(均已起诉)、唐某甲、廖某乙、黄某某、廖某丙、廖某丁(该五人均已判决)、廖某戊等十人左右,在龙南县城渥江“宏昌超市”后面的“K8”桌球室,廖建安、刘某甲、廖某乙、廖某己、廖某丁持刀,黄某某、廖某丙持铁管,其他人持刀、铁管打伤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二人致轻伤甲级。案发后,廖建安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廖建安伙同唐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两人轻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廖建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廖建安有自首、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赖某甲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建安同被害人赖某甲等人曾有矛盾,2012年7月4日晚,其邀约王某甲、刘某甲、唐某甲、廖某乙、黄某某、廖某丙、廖某丁(均已被判刑)、廖某戊等十人左右,来到龙南县城渥江“宏昌超市”后面的“K8”桌球室,廖建安、刘某甲、廖某乙、廖某己、廖某丁持刀,黄某某、廖某丙持铁管,其他人持刀、铁管打伤被害人赖某甲后,还把救架的赖某乙打伤,致两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甲级。案发后,廖建安逃匿。2014年11月21日,廖建安亲属代为同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已支付赔偿款25000.00元。同年12月1日廖建安在其父亲陪同下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建安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交)。在该案中,廖建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未被关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建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廖建安的常住人口信息、龙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谅解协议书和收条、本院(2010)龙刑未初字第6号、(2014)龙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廖建安、同案犯王某甲、刘某甲、唐某甲、廖某乙、黄某某、廖某丙、廖某丁的供述。3、证人叶某甲、吉某某、叶某乙、廖某庚、王某某、刘某乙、唐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的陈述。5、龙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作案工具、复验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安伙同他人持刀、铁管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廖建安在犯罪过程中起邀约组织作用,是主犯。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已支付大部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廖建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前后罪并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建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廖建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交),撤销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胜林审 判 员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 刘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