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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少民终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少民终字第0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葛某(系王某甲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少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邢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