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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涛诉被告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涛,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秦涛。委托代理人卞册,系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68-33号1-1-2。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委托代理人李波,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秦涛诉被告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玲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册、被告沈阳亚视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到被告单位处工作,任职销售总监。因被告单位违法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工资,故于2014年10月28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原告两倍工资补偿4000元;2、为原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金;3、给付拖欠的工资5733元;4、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承揽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单位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单位联系广告业务,担任综合部总监并培训工作。被告不为原告提供办公地点,工作时间原告自行安排。每周一、周五原告到被告处参加两次相关业务例行会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月26日原告自行离职。在上述期间,被告支付原告2267元。另查,经原告申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劳人仲字(2014)第48号仲裁裁决书。因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足,故对其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庭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入卷内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结合本案,原告自认其在被告单位没有具体工作场所,也不按标准工作时间参与工作,亦未给被告创造任何业绩。同时证人证言也未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无法提供用工身份证据。因此依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 玲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