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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永志与被执行人孟凡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志,孟凡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志,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孟凡玉,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乔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