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赤峰恒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赤峰坤昊商贸有限公司、赤峰亚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1-2号本院2015年1月28日对赤峰恒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赤峰亚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坤昊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赤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赤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第一项“查封被执行人赤峰鑫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一年”,应更正为“查封被执行人赤峰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一年”。审 判 长 戴 飞审 判 员 郭明月助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