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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刘阳与张杰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张杰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刘阳,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沈郁沁,明光市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杰,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凤谯巷199号3幢207室原告刘阳与被告张杰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原告刘阳于2015年2月6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因原告刘阳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