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辉与孙叶青、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孙叶青,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赞旺,男,在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被告孙叶青,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XX,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孙叶青、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 判 长 王爱铭人民陪审员 陈杏根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