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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益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5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侯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289号艳山红镇政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吕保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益民,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益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益民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撤销该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际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童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