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巍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谢群、段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群;段毅成;段皓茜;黄金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全文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巍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谢群,男,1947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大理市。申请执行人:段毅成,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大理市。申请执行人:段皓茜,女,1991年2月1日生,白族,居民,住大理市。被执行人:黄金印,男,1938年10月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理市。关于谢群、段毅成、段皓茜诉黄金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巍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谢群、段毅成、段皓茜申请,2015年1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黄金印已于2014年11月30日病故,(申请执行人确认的涉案遗产177102.00元,被执行人应赔偿的涉案各项损失1249939.00元。涉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标的大小比例进行分配。)应承担赔偿申请执行人谢群、段毅成、段皓茜各项损失279131.00元,支付39550.00元(已付清),余款239581.00元,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巍山县人民法院(2014)巍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滨审判员:凌增艳审判员 : 茶 万 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张 志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