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大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大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8号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炎明。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吴大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大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