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迎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宜官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家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世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焱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程虎佑,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宜行辖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江 余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祁从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