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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桂花与张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花,张生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刘桂花,农民。被告张生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花诉被告张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桂花承担。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助理 吕瑞书 记 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