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史学才与雍少云、王鹏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史学才,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现住平罗县城星海花园小区F6座。被执行人雍少云,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现住平罗县城星海花园小区1-3-301号。被执行人王鹏铸,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现住平罗县城兰宁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石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返还申���执行人借款本息62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31496元及执行费8715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