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建华与金丽娜、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丽娜,钟建华,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丽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建华。原审被告:王伟。上诉人金丽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丽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