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万卉芳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起诉人)万卉芳。上诉人万卉芳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卉芳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多个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审法院指导后拒绝修改诉状,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万卉芳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李朝富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