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苏祥好,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祥好、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后抚养各自的子女和家庭琐事产生争议和矛盾,原告经常为别人开车不能按时回家,在家时又缺乏沟通,矛盾越积越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5月和2014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共同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是外出经商,双方并非长期分居,原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好,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高某甲。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外为他人开车,相互之间缺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2年7月及2014年4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及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称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建造三间两层楼房,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并称双方在原告父母的房屋边上另建了两间两层楼房,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民事判决书;被告举证的建房申请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高某甲由被告抚养为宜,考虑到连云港市的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负担能力,原告每月负担高某甲抚养费500元为宜。被告要求对双方婚后所建房屋进行分割,因未提供有关上述房屋权属的证据,故本案中暂不予处理。诉讼中,被告称,建房时尚欠劳务费11237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案亦不予审理,如该债务存在,债权人可另案诉讼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女高某甲随被告张某生活,原告高某每月给付高某甲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2月起给付至高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三、探望权:原告高某对高某甲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张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