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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海锋申请执行李新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锋,李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锋,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新峰,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新峰于2014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锋楼板款10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前结清剩余货款11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但被执行人李新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锋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峰的银行存款二万二千一百九十九元五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铭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