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米易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在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米易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张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632号申请人攀枝花市米易县禾丰农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在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张在兵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