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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垦利信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垦利信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垦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垦利信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审结。该案(2012)垦胜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垦利信诚工贸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胜坨支行账号上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守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