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科元与范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科元,范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范科元,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申请人范光伟,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科元与被执行人范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光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经本院查证和当地村民委员会证实,其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和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认申请人范科元债权640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二、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如被执行人范光伟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范科元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