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纪水锦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水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82号罪犯纪水锦,女,1968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小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作出(2001)厦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水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8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以(2004)闽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月10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3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水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水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纪水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纪水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水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