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龙与郭文彬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郭文彬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572号原告李龙。委托代表人段强。被告郭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郭文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