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26号罪犯刘朋,又名刘鹏,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官庄镇北庄村**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以(2007)咸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朋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07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朋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9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朋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