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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云与程兆盛、王玉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程兆盛,王玉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孙良柱,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大刚,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兆盛,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王玉佩,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与儿镇与儿街社区中心学校102号,身份证号码,系程兆盛之妻。东河口镇花石咀村花本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程兆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路虎汽车,因上述查封期限已到,申请执行人赵云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程兆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路虎汽车;二、被执行人程兆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以上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