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被告:葛某某,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