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与广东省惠州市水果发展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广东省惠州市水果发展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惠阳市平潭镇。法定代表人:李晗闻(曾用名李汉文)。委托代理人:魏宏强,系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惠州市水果发展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惠州站货场骆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惠州市水果发展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惠阳市惠鹏实业开发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