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廖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郴北行初字第81号原告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全。委托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明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谭光仪,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斌,系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廖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兴县红星煤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